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6-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6-23
案號:重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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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93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複代理人 張天發
原告與被告馮斯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書記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