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 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2026-07-15)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龎秀蓉
: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龎秀蓉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00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5年3月18日期滿,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物品(113年度保管字第568號),均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屬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向法院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準此,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時,對犯罪行為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得依法向法院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侵害著作權罪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00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物品,經鑑定確屬侵害附表所示商標權之物;而編號7所示物品,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侵害著作權犯罪所用之物,亦有附表所示證據足憑,並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15至25、245、301頁),均應予沒收。至聲請意旨雖誤將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品列為侵害商標權之物,且漏未引用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惟本件聲請意旨既已敘明係對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自不受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條文之拘束,得本於職權自行適用適當條文而為裁定,爰逕予變更並補充本件沒收之法律依據。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物自得分別依商標法第98條與刑法第40條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
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編號 被告販售商品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著作權人 備註 1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智慧手機殼 2件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偵卷97頁)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智慧手機套 1件 2 仿冒「Nintendo」商標圖樣之無線耳機保護套 22件 告訴人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 鑑定人徐宏昇律師出具之鑑定意見書(偵卷51至67頁)、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偵卷第69至95頁) 仿冒「Pokemon」商標圖樣之無線耳機保護套 37件 3 仿冒「熊大」商標圖樣之包包 4件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偵卷125至128頁) 4 仿冒「熊大」商標圖樣之耳機殼 22件 仿冒「兔兔」商標圖樣之耳機殼 5件 5 仿冒「兔兔」商標圖樣之貼飾 3件 6 仿冒「熊大」商標圖樣之鑰匙圈 8件 仿冒「兔兔」商標圖樣之鑰匙圈 3件 7 仿冒鬼滅之刃著作保護套 9件 告訴人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鑑定人簡葇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偵卷31、33頁)、損失金額評估表(偵卷3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