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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 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2026-07-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2026-07-15 案號:單聲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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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聲沒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龎秀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004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龎秀蓉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00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5年3月18日期滿,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物品(113年度保管字第568號),均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屬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向法院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準此,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時,對犯罪行為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得依法向法院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侵害著作權罪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00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物品,經鑑定確屬侵害附表所示商標權之物;而編號7所示物品,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侵害著作權犯罪所用之物,亦有附表所示證據足憑,並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15至25、245、301頁),均應予沒收。至聲請意旨雖誤將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品列為侵害商標權之物,且漏未引用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惟本件聲請意旨既已敘明係對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自不受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條文之拘束,得本於職權自行適用適當條文而為裁定,爰逕予變更並補充本件沒收之法律依據。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物自得分別依商標法第98條與刑法第40條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

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附表(編號同113年度保管字第568號之扣案物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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