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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損害賠償(2026-07-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2026-07-13 案號:審交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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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6號

原 告 吳宗祐

送達代收人 吳俊佑

被 告 陳凱軍全美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珍

被 告 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室喜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或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等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5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陳凱軍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吳宗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陳凱軍暨其雇主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全美交通有限公司、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依原告之訴,乃被告陳凱軍行為當時之雇主,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就本案得一併對被告全美交通有限公司、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