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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 聲請拷貝光碟(2026-07-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2026-07-16 案號: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常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047號

聲 請 人

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律師白禮維律師呂致中律師

被 告 常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唐舜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15年度智易字第12號),聲請

人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錄音錄影光

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

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辯護人為了解案情與答辯,爰聲請拷貝如附表所示之偵訊錄音錄影檔案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持有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聲請轉拷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條第1項各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其具狀請求複製其如附表所示之錄音錄影光碟,並敘明其係為了解案情與答辯,揆諸上開規定,為保障其獲悉卷內相關卷證資訊之權利及辯護人辯護權之有效行使,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靖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內容 1 證人曾三彬於民國115年1月15日偵訊之錄音、錄影光碟 2 證人徐予亨於115年4月7日偵訊之錄音、錄影光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