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 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2026-01-13)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李金蘭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李金蘭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02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緩起訴期間屆滿,而該案所查扣之仿冒「CHANEL」商標智慧手機套共51件、仿冒「DIOR」商標手機殼共16件(即如附表所示之物,詳該署113年度保管字第4214號扣押物品清單),此有鑑定報告書(偵字卷第25頁、第27頁)附卷可稽,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情。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案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11月26日以113年度偵字第2025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3年12月17日確定,並於114年12月16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各該商標之物品,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就遭仿冒「CHANEL」商標之智慧手機套所出具鑑定證明書及所附授權委任狀、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就遭仿冒「DIOR」商標之手機殼出具鑑定暨鑑價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本院核發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搜索及扣案物照片(偵字卷第8頁至第17頁反面、第23頁至第25頁、第27頁至第36頁)附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