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 宣告沒收(2026-07-06)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宜昌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UU-1337號車牌貳面,均沒收之。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宜昌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87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5年5月6日期滿,惟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87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15年5月6日期滿且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並經本院核閱前揭偵查、執行卷宗確認無訛。而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涉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偵卷第15至18頁、57至58頁),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19至23頁)、車輛及車牌號碼照片、彩鴻實業有限公司114年3月21日彩車監字第1140321002號函文(偵卷第31至37頁、61頁)等附卷可參,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本院將上開偽造車牌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