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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 妨害自由(2026-06-25)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6-06-25 案號:易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2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督官(原名:林彥叡)

指定辯護人 徐嘉明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

66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督官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林督官(原名:林彥叡)與A02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中興公司)不同部門之同事,林督官於民國107年間因執行勤務

失誤而調動職務,對於A02未出面協助其調動至新北市樹林分公

司之要求心生怨懟,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14年5月18日16時30

分許,先冒用其父親林聰裕名義,致電中興公司管制中心,恫以

如附表一所示之恐嚇言詞,復承前犯意,於同日23時50分許,接

續恫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恐嚇言詞,後經中興公司管制中心整理通

話內容,於114年6月10日轉達A02,A02獲悉上開言詞內容,因而

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理 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林督官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然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判期日中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39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38、45頁),且據告訴人A02於警詢、偵查中指訴歷歷(偵卷第19-21、23-24、97-99頁),並有本案相關2通電話之逐字稿分析與紀錄(偵卷第31-42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對告訴人恫以附表一、二所示言詞之數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二)被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偵卷第107頁),且提出光中身心診所診斷證明書、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診斷證明書、羅東聖母醫院診斷證明書、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出院病歷摘要病史等資料在卷(偵卷第109-115頁),固可認其具有情感性精神病之精神障礙,惟其於本案行為時,尚知隱匿身分而以其父親名義致電中興公司,又可清楚記憶、陳述與告訴人間之怨隙糾紛,難認其有何辨識能力、控制能力顯著低於常人或完全喪失之情,因認並無刑法第19條之適用餘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遇事不思理性溝通,僅因宿怨即動輒為本案恐嚇犯行,致生危害於告訴人之安全,足見其法治觀念及情緒控管能力均不佳;惟念其終知坦承犯行,於本院審理時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提前全數履行賠償而獲告訴人表示宥恕(本院卷第51-63頁),犯後態度尚佳;兼衡其前述身心狀況、前科素行(本院卷第47-48頁)、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本院卷第4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犯後已知坦認犯行,與告訴人和解賠償,且獲告訴人原諒,同意給予被告緩刑機會(本院卷第51、63頁),經此偵、審暨科刑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3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若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正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內容 1 那不用,我今天上班拜託我兒子帶4支鎮暴槍過去,看一下不爽就開一次 2 現在要怎樣處理,要請龎經理回電0000-000000,龎經理在員訓的時候有說有事可以跟他講,還是我請縱貫線來處理。我現在是跟你商量,不要以為我好欺負 3 制度,你說的喔,我改天帶違禁品去你們公司,你不要怪我。別怪我兒子,喊開就開,我不是在恐嚇你,我平常時做所長服務人不會這樣,連我要分公司調動也不讓我調,犯個錯就不讓我調嗎?

附表二:

編號 內容 1 我就是126632林彥叡,今天要上班,早上那通電話也是我打的,我背景也講出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