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2026-06-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3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摩西克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台灣怡倫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摩西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志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怡倫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海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

年5月22日112年度訴字第10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捌

佰陸拾參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5/10,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除未具上訴理由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115年5月22日112年度訴字第108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

㈠原判決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7,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8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50,863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