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調整租金(2026-03-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7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維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通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殷旺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季展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莊光明莊濬儒詹美省莊皓捷莊光華莊博麟莊光映

莊皓翔莊皓鈞維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淑燕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通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鴻文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殷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鴻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

院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將兩造於108年12月2日之不動產租賃契

約租金,自113年5月1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調整為每月756萬

7,664元,又調整前之每月租金為663萬9,340元,其租賃關係存

續期間所增加之租金即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是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27萬9

,776元【計算式:(7,567,664-6,639,340)×24=22,279,776】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萬9,8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