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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假扣押)(2025-10-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1 案號:全事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麗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事聲字第10號

異 議 人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秋(即辰鑫投資有限公司指定代表行使職務 之人)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麗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假扣押)

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7月7日所為114年度

司裁全字第555號裁定提出異議,依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

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

,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