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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選任臨時管理人(2025-10-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9 案號:司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日恆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靖齊

代 理 人 詹連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

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預納臨時管理人之部分報酬新

臺幣壹拾萬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聲請。

理 由

按臨時管理人之報酬,法院得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

命聲請人預納,並於聲請人不預納時,拒絕其聲請。本件相對人

公司似遭人掏空難以營運。而選任臨時管理人,實務上多以選任

律師、會計師為之者,該等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多均會收取報酬

。於相對人公司無法營運之情況下,勢必有以預納臨時管理人報

酬,而促使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而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8月14

日曾陳明願預納臨時管理人之部分報酬,第三人郭靖齊雖認為僅

欲預先收取部分報酬新臺幣(下同)肆萬元。惟相對人公司頗具

規模,非經相當時日恐無法回歸正常,本院考量本件繁簡程度及

選任專業律師協助所須律師酬金標準,目前暫定應預納臨時管理

人之部分報酬為壹拾萬元。茲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

內預納臨時管理人之部分報酬壹拾萬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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