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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選任臨時管理人(2025-10-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9 案號:司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陳茂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

理人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等規定,預納費

用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預納。又臨時管理人之報酬,法院得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2項規定,命聲請人預納,並於聲請人不預納時,拒絕其聲請。

本件相對人公司似遭人掏空難以營運。而選任臨時管理人,實務

上多以選任律師、會計師為之者,該等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多均

會育收報酬,始為管理工作。尤於相對人公司無法營運之情況下

,勢必有以預納臨時管理人報酬,而促使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

爰請聲請人於7日內陳明是否願意預納臨時管理人之部分報酬(

目前暫定為壹拾萬元)。如逾期未繳壹仟伍佰元費用,或繳納壹

仟伍佰元費用後未同意預納臨時管理人之報酬,即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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