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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2-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02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易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1879號

聲 請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非訟代理人 林咸亨吳俊輝

相 對 人 易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紅珠

相 對 人 賴昇濱賴澤彥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05年6月21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美元3,000,000元,其中之美元2,623,122.87元,及自民國114

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255計算之利息

,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6,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5年6月21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美元(除新臺幣外,下同)3,000,000元,到期日114年6月9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2,623,122.87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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