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2026-06-18)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債 務 人 劉小瑋
代 理 人 李文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債務人劉小瑋自民國115年6月18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32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45號卷,下稱新北調解卷,第20至25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40頁)、民國111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34至38頁)、郵局及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42至65頁)、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卷,下稱新北清算卷,第87至95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見新北清算卷第33至35頁)、薪資明細表(見新北調解卷第32頁、新北清算卷第65至75頁)、勞保(就保、災保)異動查詢(見本院卷第66頁)、房租繳款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68至81頁)、應受扶養人全戶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82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90頁)、111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新北清算卷,第81、82頁、本院卷第88頁)、診斷證明書(見新北清算卷第77頁、本院卷第88頁)為證,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新北調解卷第106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113年9月18日北區國稅三重銷審字第1132322345號函(見新北調解卷第48至53頁)、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15年5月8日新北城住字第1150878657號函(見本院卷第118頁)、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5年5月8日新北社障字第1150877354號函(見本院卷第120頁)、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5年5月11日北市都企字第1153034850號函(見本院卷第128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5年5月12日保費資字第11513301940號函(見本院卷第196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5年5月12日北市社助字第1153087400號函(見本院卷第198頁)、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5年5月14日國署住字第1150046970號函(見本院卷第200頁)、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5年5月12日台壽字第1150012547號函(見本院卷第130至195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5年5月14日壽字第1150032717號函(見本院卷第202至218頁)、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5年5月18日國壽字第1150053963號函(見本院卷第230至295頁)、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5年5月19日全球壽(保全)字第1150519034號函附保單資料(見本院卷第296至298頁)可稽。
㈡經查,債務人現在55歲,住在臺北市北投區,自陳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萬6,785元(見新北清算卷第52頁),依115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2萬4,893元計算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自陳每月尚須支出其患有心臟病之配偶(見本院卷第88頁)扶養費用1萬元(見新北清算卷第52頁)。其名下財產有銀行存款共6萬5,555元(見本院卷第42至65頁)、保單(解約金共約4萬4,607元),相較已陳報債權之無擔保債務總額共1,685萬1,201元(見新北調解卷第92、94頁),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清算,即屬有據。依前開說明,應予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