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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2026-01-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5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17號

原 告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繼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磊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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