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2026-07-09)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吳雅琳
被 告 隋式椿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缴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
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
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裁定意旨參
照)。查本件原告代位訴外人即債務人隋式棟起訴請求分割被繼
承人劉澤渟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下合稱系爭遺產),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隋式棟就系爭遺產為繼承可獲得之利益計算之。又系
爭遺產於原告起訴、追加起訴時之交易價值共計為新臺幣(下同
)1,679萬6,973元(詳如附表所示),依隋式棟之應繼分比例2
分之1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9萬8,487元(計算式
:1,679萬6,973元×1/2=839萬8,4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萬9,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缴,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編號 遺產內容 面積/數量 權利範圍 財產價值 (新臺幣)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87平方公尺 1/5 依本院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本件起訴時,相近路段、建物型態、用途、屋齡之房屋(含所在土地)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25萬8,600元,則編號1、2房地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格應為1,659萬9,534元 (計算式:64.19平方公尺×25萬8,600元=1,659萬9,534元)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建物 64.19平方公尺 (總面積55.57平方公尺+平台8.62平方公尺=64.19平方公尺) 1/1 3 華南商業銀行大安分行存款 1,408元 1,408元 4 中華郵政公司南港同德郵局存款 2萬8,855元 2萬8,855元 5 永豐商業銀行敦南分行存款 1萬9,914元 1萬9,914元 6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1萬股 1萬股×115年6月11日收盤價12.4元=12萬4,000元 7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654股 654股×115年6月11日收盤價12.85元=8,4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8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276股 276股×115年6月11日收盤價49.7元=1萬3,7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9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26股 26股×115年6月11日收盤價43.4元=1,1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0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儲值卡 13元 合計 1,679萬6,9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