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履行契約等(2026-04-28)

消費/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8 案號:勞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漫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小字第10號

原 告 江瑞菁

訴訟代理人 李宜峰

被 告 漫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15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開原告之聲明應適用小額程序。後追加請求給付之金額(追加請求之金額8萬8,593元)而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7萬8,593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3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原告追加請求部分顯非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範圍,復未得被告同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揆諸首揭說明,原告訴之追加,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