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2026-08-14)

勞資爭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4 案號: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94號

原 告 梁芷芸

被 告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慧

訴訟代理人 游正曄律師林禹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

起訴請求確認勞動契約已終止,及請求被告應給付資遣費新臺幣

(下同)334,000元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

,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不併算其價額,是此

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4,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

20元,惟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原告

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540元(計算式:4,620×1/3=1,540)

。另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因財產權涉

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6,040元

(計算式:1,540+4,500=6,040),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4,620

元(見本院卷第10頁),原告尚應補繳1,420元(計算式:6,040

-4,620=1,42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陳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