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6-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2 案號:司他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他字第90號

聲 請 人 陳虹文

相 對 人 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額,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裁

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定有明文。另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定有明文。對於前開聲請事件,法院應於7 日內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即明。準此,勞資爭議執行裁定聲請事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末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㈠未滿十萬元者,七百五十元;

㈡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五百元;

㈢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三千元;

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四千五百元;

㈤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六千元;

㈥一億元以上者,七千五百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115年度勞執字第16號裁定確定,聲請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查聲請人於前開事件聲請時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89,397元部分強制執行,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暫免繳納聲請費為1,50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並向本院繳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