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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休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休斯生醫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4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休斯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休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敏(古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淯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黃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9,65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釋明文件所示,兩造間就本件貨款債務未約定還款期限,是依上開民法規定,債務人應自受催告時起始負遲延責任。但債權人未提出催告債務人清償之證明,故債務人應自支付命令送達時起,始負遲延責任。從而,債權人請求逾第一項所示範圍,為無理由,依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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