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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7-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7-2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華訊電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2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羽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訊電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577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為民法第203條所明定。查債權人請求按日以萬分之5計算利息,但未提出兩造間有約定遲延利率之相關釋明文件,則依上開規定,其請求利息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5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