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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2026-08-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6 案號:司催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康力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康力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天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所持有發票日為民國112年3月6日,發票人為康力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受款人為國防大學,金額為新臺幣175,620元,票據號碼為6172078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主張遺失故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固記載發票人及受款人等如上所述,然票據喪失經過不明,故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發函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0日內,具狀陳明取得、遺失系爭支票之時間及經過。該通知經寄送聲請人之聲請狀所載地址,於同年8月5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宜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