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6-05-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5-0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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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3296號
債 權 人 高宛菲
債 務 人 ELA SENTIA(艾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ELA SENTIA(艾菈)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惟第三人友順國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嘉義縣,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