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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6-04-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4489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冀灝平(歿)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5年3月19日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冀灝平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已於強制執行開始前之112年11月26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1紙在卷為憑,是債權人係聲請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