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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6-05-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5-1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6466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林政緯

債 務 人 黃勁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債權人以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而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者,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所明定。而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而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住所地新北市新店區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