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消費借貸款(2026-05-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5-2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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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8641號
債 權 人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代 理 人 蔡政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根串(歿)、蘇煥棠(歿)、方聰明(歿)、李
文祥(歿)等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李根串、蘇煥棠、方聰明、李文祥之強制執行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5年5月7日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李根串、蘇煥棠、方聰明、李文祥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李根串、蘇煥棠、方聰明、李文祥已分別於強制執行開始前之103年12月29日、111年5月30日、114年6月3日、101年3月23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4紙在卷為憑,是債權人係聲請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