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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7-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013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黃世明即新東商行

王湘琴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1、2所示之本票,其中如附表1、2所示請

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1、2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1、2所示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附表1: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54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10133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3年4月24日 1,000,000元 339,667元 115年5月24日 115年5月25日
附表2: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5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10133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4年1月3日 3,000,000元 1,049,478元 115年5月5日 11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