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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4-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2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188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相 對 人 方孔嘗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17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50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票,到期日民國115年2月27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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