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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6-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2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宇豐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威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威有富冷凍倉儲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8707號

聲 請 人 邱驛崴

相 對 人 威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宇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富陞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陳智偉

相 對 人 威有富冷凍倉儲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釋鋒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分別於民國115年3月5日、115年5月5日經提示,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08707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1 115年3月5日 5,000,000元 未記載 115年3月5日 2 115年5月5日 6,000,000元 未記載 11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