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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2026-08-31)

消費/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31 案號:小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小上字第71號

上 訴 人 葉柏洋

被 上訴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5年4月13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小字第2208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2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24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亦有明定。是當事人以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時,就原判決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則應揭示該解釋或裁判之字號及其具體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事由提起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若上訴狀或理由書未依上述方法表明者,自難認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即不合法。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萬元以下,原審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萬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88%計算之利息,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上訴人就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理由詳如附件所示。經核其上訴理由,僅係就原審所為本件上訴人因未確保安全下載來源不明之軟體並安裝,進而遭冒用而為刷卡消費交易,上訴人應就自己之行為及損失負責等事實認定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依其認定事實之結果,就何項法規消極不予適用或適用不當而足以影響判決之基礎,是依上說明,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爰裁定駁回其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彥強
法 官 張新楣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