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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4-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0 案號:抗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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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127號

抗 告 人 江建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5日本院114年度司拍字第381號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1月2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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