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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2026-06-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7 案號:簡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全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簡上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王香蘭

被 上訴 人 蘇建旗

全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字第610號清償借款事件民事訴訟

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關於被上訴人蘇建旗對上訴人間是否有本票債權存在,該本票原因關係所涉及之消費借貸債權是否存在,本件被上訴人蘇建旗既已另向上訴人提起清償借款之民事訴訟,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5年度上字第610號清償借款事件(下稱另案)審理中,故本件本票債權是否存在所涉及原因關係之一,即其雙方間究有無消費借貸關係存在,應以該案之認定為據,依前揭規定,以及為避免裁判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鄭欣怡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