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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停止執行(2026-07-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方承博(即響板商號)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115年度抗字第320號),

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法院或抗告經駁回而終結者,即無從依上開規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5年度司票字第4866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停止執行,惟未表明所欲停止之強制執行事件,且本院查詢結果結果,本院執行處亦無兩造間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之情形;而聲請人對上開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亦經本院以115年度抗字第320號裁定駁回在案,是依上說明,其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