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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等(2026-08-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1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154號

原 告 呂彩渝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

被 告 曾殷毅

曾善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

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聲明請求:

㈠確認被告曾殷毅、曾善美對被告富邦人壽公司之

終身壽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00)之身故保險金請求權不

存在。

㈡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2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5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