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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8-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41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柏彥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反面解釋,

附帶請求起訴前利息、違約金,仍應併算價額,就原告請求利息

、違約金部分計算至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即民國115年3月29日,

並與原告請求本金新臺幣(下同)955,802元、50,000元合併計

算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27,2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51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0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