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8-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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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41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柏彥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反面解釋,
附帶請求起訴前利息、違約金,仍應併算價額,就原告請求利息
、違約金部分計算至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即民國115年3月29日,
並與原告請求本金新臺幣(下同)955,802元、50,000元合併計
算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27,2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51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0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