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8-17)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 理 人 吳俊輝周育賢
被 告 潘振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
文。又按自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
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44,823元,及自115年2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9%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8,35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又本件
利息及違約金,依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計算至起訴前1
日即115年6月1日止),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扣除前繳
院司促卷】第6-1頁)後,尚應補繳7,11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
繕本各一份。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7,11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時間:民國【年、月、日】)
編號 項目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給付基數 (以分數為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金額 1 本金 544,823 2 利息 544,823 115/2/6 115/6/1 116/365 12.9 22,336 3 違約金 1,200 合計 568,359元(即編號1至編號3金額相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