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2026-07-29)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蔡盧明珠蔡武男蔡瑤靜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共有物
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又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
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
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
。請求分割遺產,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
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為代位其債務人蔡武志請求分
割被繼承人蔡明郎所遺如附表遺產(下稱系爭遺產),依上揭規
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
新臺幣(下同)14,008,49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按被代位人
蔡武志應繼分比例4分之1計算,核定為3,502,124元(計算式:1
4,008,494元×1/4=3,502,1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2,567元,扣除前已繳納4,880元,尚須補繳37,68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編號 種類 坐落/名稱 面積/數量 權利範圍 價值(新臺幣) 1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號4樓) ------------------ 基地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第4層:106.65平方公尺 總面積:106.65平方公尺 1分之1 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編號1、2不動產鄰近地區、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似之不動產房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23,137元,該不動產房屋部分面積106.65平方公尺,依此計算,該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13,132,561元(計算式:面積106.65平方公尺×123,137元/平方公尺=13,132,5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61平方公尺 4分之1 3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存款481,517元 全部 481,517元 4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 存款3,983元 全部 3,983元 5 股票 華南永昌證券中正分 公司華南金 14,690股 全部 384,878元 6 其他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5,555元 全部 5,555元 合計 14,008,4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