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2026-07-09)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楊敏華
被 告 黃國權黃美玲黃美紅黃美蟬黃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
,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
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
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代位訴外人即債務人黃炳勳起
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耀騰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下合稱系爭遺
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黃炳勳就系爭遺產為繼承可獲得之利
益計算。又系爭遺產於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值為新臺幣(下同)
1,300萬1,47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依黃炳勳應繼分比例
6分之1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6萬6,912元(計算式
:1,300萬1,472元×1/6=216萬6,9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
6,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編號 遺產內容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財產價值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93 2分之1 依本院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本件起訴時,相近路段、建物型態、用途、屋齡之房屋(含所在土地)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21萬1,200元,則編號1、2房地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格應為1,659萬9,534元(計算式:61.56平方公尺×21萬1,200元=1,300萬1,472元)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段000巷0號) 61.56 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