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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遷讓房屋(2026-06-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2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72號

原 告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濟綱

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律師

被 告 林素梅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複 代理人 蘇建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2,41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

單獨為交易標的,故房屋所有權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

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

,而不應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價額併算在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

字第275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遷讓

返還新北市○○區○○街0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建物),而系爭建

物起訴時之房屋估定價額為134萬1,947元,有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民國115年3月16日回函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4萬1

,9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29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

410元後,尚應補繳1萬4,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吳念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