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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遷讓房屋(2026-06-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4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73號

原 告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濟綱

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律師

被 告 謝寶玉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複代理人 蘇建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房屋及

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故房屋所有權人對

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併算在內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參照)。查原告係請求被

告返還新北市○○區○○街0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系爭房屋為鋼

筋混凝土造之3層樓建物,至本件起訴時屋齡約32.5年,面積約8

8.76平方公尺,依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查估,系爭房屋之估定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147萬6,342元(見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民國115年

3月16日新北地價字第1150454172號函所附新北市汐止區建物現

值調查估價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7萬6,34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81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2,28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6,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陳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