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6-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4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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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62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永珮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萬2,26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萬4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9,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陳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