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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變更要保人(2026-07-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30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127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訴訟代理人 宋明龍(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余德宏林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要保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有民事聲請撤回訴訟狀存卷可參,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靖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