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8-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8-11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396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被 告 楊美華楊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2,576元,及其中216,588元自101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8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以按前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9,04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楊美華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一、原告主張:被告楊美華邀同被告楊文瑞為連帶保證人,於95年3月28日共同簽立借款借據(下稱系爭借據),向原告借款25萬元整,借款期間自95年3月28日起至102年3月28日止,約定利率調整方式採第6種其他:貸放後,前6個月採年利率3.88%固定計息,並自第7個月起自動調整為年利率9.88%固定計息;本金、利息償還辦法採第2種,共分84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按期攤還本金及利息。詎被告2人逾期未繳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216,588元、利息94,566元及違約金21,422元,合計332,576元,其中216,588元自101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8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以按前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原告332,577元,及其中216,588元自101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8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以按前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二、被告楊文瑞抗辯:雖然我有簽立系爭借據,但被告楊美華跟我說銀行說我不能替她擔保,需要另找保證人,所以被告楊美華找其表姊做擔保,我非保證人。又我與被告楊美華離婚時,亦跟被告楊美華約定由其自行負擔債務,我對其不主張離婚所生之權利,故原告主張之本件借款與我無關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被告楊美華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739條、第273條第1項亦有明定。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被上訴人前開自認與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原判例〉意旨參照)。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借據、約定書、放款明細資料查詢及列印頁面等件為證,而被告楊文瑞亦不爭執簽立系爭借據,被告楊美華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且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惟本金、利息、違約金實際加總之金額為332,576元,原告於聲明誤繕為332,577元)。被告楊文瑞雖抗辯其與被告楊美華間有前述談話或約定,抗辯其無庸負擔保證之責,惟其既於系爭借據上簽立為連帶保證人,即與原告成立保證契約關係,其前詞所辯,無礙於其應負保證責任之認定。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