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6-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9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445號
原 告 吳芃萱
被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天俠
被 告 廖于杰杜怡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後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當事人完足,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並補繳裁判費,而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頁)。雖原告前對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15年3月26日以115年度救字第4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有上開卷宗可按。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證(見本院卷第49-61頁)。從而,依前揭規定,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