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8-31)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鄭羽晴林怡君
被 告 黃子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肆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零
三二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
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申辦汽車貸款,遠東銀行核准後乃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撥款借貸新臺幣(下同)90萬元,雙方約定清償期為117年11月5日,利息則為週年利率5.0328%,清償方式為自112年12月5日起,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1萬7000元。詎被告僅繳納至第24期即114年11月5日即未再依約繳款,借款依約已視為全部到期,迄尚欠本金56萬7438元及按約定利息計算之遲延利息。嗣遠東銀行並將債權出售予伊。是伊自得依約請求被告如數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曾提出異議狀稱:債權是否存在、計算方式是否無誤,是否喪失期限利益、轉讓是否依法通知、金額是否正確均有爭議云云。
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會計本金利息攤還試算表、債權讓與契約書、存證信函暨回執等件為證(見支付命令卷第4-9頁),而被告未具體提出有何爭議,本院審酌上情,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契約之約定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