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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6-08-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8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821號

原 告 金興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金銅

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2萬220元。惟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

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

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

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債權人聲請強制

執行之範圍若包含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該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均應包含在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內(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字第262號、105年度台抗字第611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57262號強制執行

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而被告於系爭執行

事件中請求執行金額為本金新臺幣(下同)159萬600元,及其中

15萬7,000元自民國89年6月26日起、其中103萬3,600元自89年7

月17日起、其中40萬元自89年8月1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暨訴訟費用2萬270元、執行費用6,169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本於此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

行所得之利益即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所主張之債權額410萬4,331

元(計算式詳見附表)為斷。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

0萬4,3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58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

之2萬220元,尚應繳納2萬9,3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吳念諼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金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15萬7,000元 89年6月26日 115年8月13日 (26+49/365) 6% 24萬6,185元 2 利息 103萬3,600元 89年7月17日 115年8月13日 (26+28/365) 6% 161萬7,173元 3 利息 40萬元 89年8月15日 115年8月13日 (25+364/365) 6% 62萬3,934元 4 本金 159萬600元 159萬600元 5 訴訟費用 2萬270元 2萬270元 6 執行費用 6,169元 6,169元 總計 410萬4,3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