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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印鑑章等(2026-08-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8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明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854號

原 告 昇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景沛

原 告 明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景沛

被 告 許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5月13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昇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明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住所、於同年7月3日送達於原告明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地址,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