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印鑑章等(2026-08-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8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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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854號
原 告 昇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景沛
原 告 明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景沛
被 告 許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5月13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昇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明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住所、於同年7月3日送達於原告明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地址,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