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6-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6-30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紘綺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41號

原 告 陳貞惠

被 告 陳宥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前某日,加入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周瑜」、「泡泡老哥」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由被告擔任向被害人取款,再將贓款轉交給他人之「取款車手」,以此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在網路投放廣告,待原告於113年10月間點擊廣告後,即由Line暱稱「紘綺投資」之不詳集團成員以「假投資真詐財」之詐術向原告佯稱「可加入『紘綺國際投資』網址,面交現金儲值投資股票」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3年10月16日至114年1月2日,陸續依指示交付現金給專員(即取款車手),其中,原告與「紘綺投資」相約,於113年12月16日22時5分、同月17日18時38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前交付款項,被告則與「周瑜」、「泡泡老哥」等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依「周瑜」之指示,於上揭時地,持「泡泡老哥」提供之偽造「紘綺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先後向原告收取60萬元、140萬6元(含現金69萬7,600元、價值70萬2,406元之黃金),被告並於取款後,均交付偽造之「紘綺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蓋有「紘綺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大小章、經手人欄有「張意聖」署名)給原告,足以生損害於原告對收款者身分認知之正確性,被告於得款後再依指示,將贓款轉交給「泡泡老哥」,以此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嗣原告發現遭詐騙而報警,經比對偽造收據上之指紋,循線查知上情;又被告上開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不法行為,業經鈞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061號刑事判決有罪在案(下稱刑案),其行為並構成民法上之共同侵權行為,為此,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陳以: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無意見,伊也有心想要處理,伊對於原告非常抱歉,但因伊目前在監,只能等出監後再慢慢還錢給原告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刑案卷附之LINE對話紀錄,及偽造之「紘綺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指(掌)紋初鑑結果彙整表等件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又被告另犯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罪,業經刑案判決有罪在案,有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061號刑事判決(見本院訴字卷第12至19頁)可佐,堪認被告參與詐欺集團共同詐騙原告之事實,洵屬明確。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及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致原告受財產上損害,構成民法共同侵權行為,應於其造成原告受害之範圍內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200萬元,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茲依該規定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準用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於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㈣、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

㈤、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