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6-08-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8-17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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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劉林鈴珠
代 理 人 劉維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