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票據)(2026-08-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8-19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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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華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秋綾
訴訟代理人 江心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5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6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1 星聚點壹號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劉馨雅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蘭雅分公司 華隼國際有限公司 44,100元 SG7009181 114年7月20日